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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将火力集中于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浅谈浙江石材市场黄某诉王某钢房经营权转让协议案

作者:应华俊律师

  •   【案情简介】

      王某租赁浙江石材市场商铺从事石材批发生意,因其他原因,欲将该商铺转让。后与经营石材的黄某达成《钢房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壹佰叁拾万元整,黄某应交纳定金叁拾万元,双方预留30天时间为王某清理周期,待王某全部撤出并配合黄某办理完一切过户手续,黄某立即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协议签订后黄某向王某交纳了30万元定金,并陆续将其样品架及货物搬进商铺,王某陆续清理、处理商铺内尾货事宜。突然有一天,黄某在未与王某沟通的情况下,将货物一次性搬离商铺,并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定金30万元,王某认为是黄某违约在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退还黄某已交纳的定金。双方协商未果,黄某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黄某起诉王某后,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承办此案。本律师接手此案后,向王某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向王某取得了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如钢房经营权转让协议)及王某与黄某的谈话录音资料、黄某已在商铺做的门头广告照片等资料。

      本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审查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黄某之所以要求王某双倍返还60万元定金,从法律的角度讲那他一定是认为王某违约在先,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王某之所以不同意退还黄某已交纳的定金,他认为黄某违约在先。他也是基于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认为黄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那么,黄某交纳的定金究竟该不该返还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查清楚谁先违约的问题。如果黄某违约在先,自然不能要求王某返还定金,如果王某违约在先,自然应当双倍返还黄某交纳的定金。

      这里还涉及到定金数额的问题,按照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黄某违约在先,王某无需返还黄某交纳的定金,那么,王某也只能没收黄某130万*20%=26万元的定金,其余4万元应返还给黄某。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因黄某违约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大于黄某交纳的定金,那么,王某也有权要求黄某赔偿这部分损失。

      搞清楚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应该围绕谁先违约来举证,将火力集中于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那么,如何让法官认为是黄某违约在先呢?因为事情经过已经发生,不可能再重现,法官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双方对事件发生经过的陈述来判断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我方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钢房经营权转让协议》、王某于5月1日、5月6日与黄某沟通的谈话录音及该商铺门头广告的照片。通过我方提供的谈话录音这份强有力的证据可以清楚的再现当时事件发生的经过,法官有理由认定是黄某违约在先导致了本案件的发生。从而判决王某无需双倍返还黄某定金60万元,而应返还黄某交纳的超过定金部分的4万元,较好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案件预期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出尔反尔导致的纠纷。本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向法官呈现案件当时发生的经过,如何让法官相信你是由于对方当事人不讲诚信导致案件的发生。我方提供的双方之间的谈话录音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再者,一个有经验的法官从庭审上双方的态度也可以推测出大致的违约方,试想,一个认为自己理由很充分、证据的证明力很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胜诉的案件,是不太可能在开庭时法官提出双方是否需要调解,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又再次提出双方是否需要调解的情况下,两次都非常迫切的希望法官主持调解结案的。

      因此,将火力集中于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让法官认同自己的观点,从而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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